我们知道,强迫女生发生关系的,是强奸。假如第一次发生关系后,又自愿多次发生关系,还能报警告第一次的强奸吗?
案例分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小丽(化名)在网上认识了网友张某,二人约定线下见面,小丽不幸遭到了张某的强奸。事后,张某向小丽表白,希望小丽能成为自己的女朋友。小丽同意了,二人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起来。
在此期间,小丽又自愿与张某发生了5次性关系。然而,小丽意外怀孕了,当时的小丽还是一名大学生。小丽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质问小丽,小丽向父母承认,自己遭到张某的强奸后才同意交往。
小丽的父母报了警,要求警方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延伸:
第一次强奸后,又自愿发生了5次关系,还能认定为强奸吗?
在法律上看,只要侵害者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侵犯,就构成强奸罪,所以张某的第一次强奸,如果证据充足,强奸罪也是成立的。但本案中的小丽被强奸后选择了与张某交往,并没有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所以告强奸罪是很难成立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我们能知道,只要主观上具有奸淫目的,客观上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志的性侵,都会构成强奸罪。即使此后自愿发生关系,只要证据充足,第一次的强奸也应该成立。遇见此类刑事纠纷,保留证据后第一时间报警,警方会将犯罪分子行政拘留,公诉机关会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