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44
案情简介
【资料图】
2008年,T医院依法引进一套内装201枚Co-60放射源的伽马刀设备,并申请办理了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等使用手续。此后,T医院改变注册经营地址,将该设备及放射源遗留在原址(J医院院区),未进行妥善保管或处置。2013年,W医院与J医院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及T医院同意,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及补充协议,对T医院遗留的该设备及放射源进行了实际占有使用并取得收益。自2016年协议终止后,该设备及放射源长期闲置在J医院院区,未被依法处置。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进行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该放射源存在安全隐患,遂对T医院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因T医院存有异议,该放射源始终未受到妥善处理。2022年8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铁路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W医院、T医院、J医院共同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
法院审理
铁路中院经审理认为,T医院系取得行政许可的放射源合法使用人,W医院、J医院系未取得合法使用资格但实际占有、控制、使用放射源的主体。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三被告应当知晓放射源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害,仍不依法履行处置责任,应承担危险消除责任。因三被告没有相应处置资格和处理能力,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理放射源,产生的处置费用系由三被告不履行处置义务转化而来,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2023年6月,经省法院终审,依法判决W医院、T医院、J医院连带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T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
妥善处理
为防范化解环境污染风险,一审期间,铁路中院根据检察机关申请,在实地踏勘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禁止令,责令三被告未经法院或生态环境部门准许,不得擅自处置该设备及放射源。同时,考虑到消除放射性污染隐患的紧迫性,法院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确定了放射源退役处置方案,积极推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二审期间,省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对三被告先予执行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铁路中院迅速将处置费用扣划至法院账户,并根据处置方案的实施进度向第三方机构支付处置费用。在法院、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该放射源的拆除、转运、出口等相关工作已于今年7月顺利完成,放射源已由国外生产商安全接收并进行后续处置,环境污染隐患得以完全消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放射源在生态环境部门及医院等有关单位的管理下,处于安全可控状态,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放射性污染具有不可视、不可逆的特点,如长期弃置而不进行妥善处理,始终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可能性。本案的审理、执行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全面践行预防性司法理念,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依法消除放射物污染的潜在威胁和安全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充分彰显了能动司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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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伽马刀设备引发的全国首例预防性放射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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