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主体有哪些-环球动态
发布日期: 2023-07-02 17:05:13 来源: 法务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

刑事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主体有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外,刑事诉讼主体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主体只要包括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

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1.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

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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