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
1.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见习人员的,可按150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资料图】
2.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3.就业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的实际就业见习月份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月。
4.留用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补贴的增额部分,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
实施对象
吸纳见习人员参加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
补贴条件
见习基地吸纳以下人员:
1.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指参加就业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
3.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人社”网上服务大厅
办理材料
1.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1份;
3.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1份;
4.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材料原件(备核)、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5.新增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申请表》1份;
6.新增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协议书》1份;
7.身份佐证资料。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毕业学年毕业生的,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属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不需要提供身份佐证资料。
8.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见习人员,须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1份;
9.属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2000元/人/月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补贴申报表》。留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联系电话
0772-286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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