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中,应主要遵循以下四个指导原则:
1、权益平衡的原则。委托理财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应始终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确保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避免出现民事责任承担上的畸轻畸重。尤其应注意考虑中小投资者与较大的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之间在信息、资金、技术方面的不对称问题,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稳定金融秩序的原则。根据当前委托理财的主要特点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出发,以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之宗旨,公平稳妥地解决纠纷,避免给金融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3、统筹兼顾的原则。应充分考虑金融法的公共政策性,注意将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等有机结合,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在追求民商法的私法自治、权利本位、平等保护等理念之同时,尚应兼顾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使社会利益冲突最终得到平衡和化解。
4、着重调解的原则。实践证明,委托理财案件通常并非某一方当事人单独过错所致,而多因市场走势变化所引发,因此这种矛盾纠纷本身并非不可调和。通常而言,只要当事人认识到金融交易规则特性以及委托理财资金亏损原因,就应追求合理的诉讼预期,而不致于固执地坚持合同约定。有鉴于此,民商事审判法官应以足够的知识、技能和耐心,尽量采用诉讼调解机制解决纠纷。
二.如何确定理财合同管辖法院
委托理财案件的管辖问题,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委托理财是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的一种投资管理活动,而金融市场并非一个地域概念,因此委托理财交易难以确定一个客观存在的具体履行地点;尤其是委托理财案件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司法标准不一,导致判断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比较困难;此外,审判实践通常将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的住所地确认为合同履行地,而委托理财案件被告多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发生重合。
为此,我们认为,在委托理财案件中,应以“原告就被告”为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并不限于其机构总部所在地),不宜规定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为案件管辖法院;被告为数人的,原告可以选择一被告所在地起诉;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之管辖法院,但应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为限。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理财合同的管辖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所签订时候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进行确定,并且也可以依照原告自己选择法院进行确定。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霸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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