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仲裁基本分为三种: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经济纠纷仲裁,三种仲裁分别由不同的仲裁委管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 你所说的是经济纠纷的仲裁,应当根据双方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由国内各地设立的仲裁委受理。
3、 仲裁庭的设立与法院体系不同,并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各个地方的仲裁庭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全国也没有像最高人民法院一样的最高仲裁院。
4、所以只能适用各地的仲裁规则。
5、见如下法规: 《仲裁法》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6、 至于仲裁审理的程序应当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各个地方会有不同。
7、你所提问的仲裁裁决的期限就属于程序问题,当然由《仲裁规则》规定。
8、比如《仲裁法》中规定(请注意其中仲裁规则四字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9、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10、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11、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2、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3、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14、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15、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16、 所以,你如果有正在仲裁中的案件,就看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中有规定,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一般都会发送《仲裁规则》给当事人的,否则在网上一般也可以查到。
17、 附件:仲裁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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